
公告日期:2025-08-30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6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2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40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章 修改章程...... 45
第十一章 附则...... 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扬州天富龙汽车内饰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在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0816891862979。
第三条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1.00 万股,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Yangzhou Tinfulong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扬州(仪征)汽车工业园联众路 9 号;邮编 211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1.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员工创造幸福,为客户创造价值,为社会创造绿色。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制造;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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