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除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外,对外担保必须要
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和可执行性;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六)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印章,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原件)、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八)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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