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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富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管理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事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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