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等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债权、股权单一及其组合形式所进行的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应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董事会可将相关投资决策权授予董事长行使。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负责对公司拟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尽调、可行性论证和投资方案设计等工作,为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监控及后续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实施的财务管理,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等工作,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协助组建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有关产业投资以及创新投资等事项。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根据内部控制规范及实际情况需要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审慎性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的批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于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二)以下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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