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 沐邦 公告编号:2025-104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5003 号)。公司尚处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最终结论以立案调查结果为准。
本次披露的公司全资孙公司重大诉讼案件为一审阶段,法院已受理,涉案金额 96,779,401.95 元。案件尚未经法院审理,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义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获悉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安义支行”)起诉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锐机电”)、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邦宝益智玩具有限公司、廖志远、姜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赣 0123 民初 2358 号)已被安义法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
被告一: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孙公司)
被告二: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东邦宝益智玩具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四:廖志远
被告五:姜丽
(二)案件概述
原告北京银行安义支行与被告一捷锐机电于2024年9月10日在北京银行安义支行住所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A0948859。原告已根据《借款合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9,600 万元,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
款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1 日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为担保该笔贷款,原告与被告
三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对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2023 年 9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广东邦宝益智玩具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
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广东邦宝益智玩具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在壹亿玖仟陆佰万元整范围内对被告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维护/维修的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具体抵押物信息为:(1)坐落于潮州路金园工业城12-09 片区宗地及地上建筑物 4 幢,编号为粤(2021)汕头市不动产权第 0070816号的不动产;(2)分别坐落于泰星路 15 号愉珑湾(一区)8 幢 101、201、102、202、103、203、104、204、105、205、106、206、107、207、108、208、109、209、
110、210 号共 20 套房复式;(3)坐落于泰星路 15 号愉珑湾(一区)1-9 幢地下室一
层 13 号-23 号共 11 个车位;(4)坐落于泰星路 15 号愉珑湾(一区)1-9 幢地下室一
层 63 号-71 号共 9 个车位。原告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办理了上述抵押物的抵押登
记。
2023 年 9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江西沐邦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
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江西沐邦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最高债权额壹亿玖仟陆佰万元整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维护/维修的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2024 年 6 月 6日,原告与被告廖志远、姜丽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廖志远、姜丽提供最高债权额壹亿玖仟陆佰万元对被告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维护/维修的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截至起诉前,被告一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 96,000,000.00 元,共欠利息、罚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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