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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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沐邦,A
股证券代码:603398;
廖志远,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汤晓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12 月 28 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再次延期并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公司于 2024年 12 月 27 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将募投项目“10,000吨/年智能化硅提纯循环利用项目”投产时间延长 6 个月。为了提高此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
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称,鉴于公司当前涉诉案件较多,且叠加资金流动性面临一定压力,公司多个经营性账户出现冻结,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未在前期披露的临时补流期限内按时归还募集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7.7.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1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廖志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汤晓春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
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廖志远、时任财务总监汤晓春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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