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0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作用,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合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
人数的三分之一,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第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 重大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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