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ST 元成 公告编号:2025-075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代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此前公司涉嫌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仍在立案调查中。
● 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2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61)及《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62)。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和
祝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祝昌人作为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未将其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并为他人代持少量股份的相关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公司2017年至2021年各期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该代持行为持续至 2022 年初解除。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祝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和祝昌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方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该《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后续公司将不断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障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说明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年报等
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立案。公司
已于 2025 年 7 月 2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61)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62)。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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