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5-026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不涉及具体诉讼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审查,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蛋生物”或“公司”)于 2020年完成对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川诊断”)的收购,成为其控股股东。公司作为收购人就避免与景川诊断(含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在《收购报告书》中承诺自承诺函出具日起,以及作为景川诊断的第一大股东期间,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景川诊断现有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景川诊断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原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众聚成”)认为公司的相关仪器和试剂产品与景川诊断构成同业竞争,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武汉众聚成诉基蛋生物及其九位董事(苏恩本、颜彬、孔婷婷、倪文、苏恩奎、陶爱娣、万遂人、凌华、鞠熀先),第三人为景川诊断。诉讼机构名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
(一)原告诉讼请求
2024 年 6 月,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
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武汉众聚成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确认基蛋生物与景川诊断之间存在同业竞争且基蛋生物应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
2、依法判令基蛋生物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同业竞争的具体原因并向包括武汉众聚成在内的景川诊断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依法判令基蛋生物向武汉众聚成赔偿经济损失;
4、依法判令基蛋生物的九位董事就第三项诉讼请求的经济损失向武汉众聚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依法判令基蛋生物及其九位董事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用。
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披露的《基蛋生物:关于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5 年 4 月,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
判决书》【案号:(2024)鄂 0192 民初 9471 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
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情况
武汉众聚成因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 0192民初 9471 号民事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案号:(2025)鄂 01 民终 10991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恩本、颜彬、孔婷婷、倪文、苏恩奎、陶爱娣、万遂人、凌华、鞠熀先
原审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 0192 民初9471 号民事判决;
2、确认基蛋生物与景川诊断之间存在同业竞争且基蛋生物应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
3、依法判令基蛋生物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同业竞争的具体原因并向包括武汉众聚成在内的景川诊断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依法判令基蛋生物向景川诊断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
5、依法判令基蛋生物的九位董事就第四项上诉请求的经济损失向景川诊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本案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基蛋生物及其九位董事承担。
(三)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武汉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