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程序,明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义务,规范其行为,充分发挥经营层的经营决策作用,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4名(含常务副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1名(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董事会秘书还应遵守《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后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后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外出或因故不能履职时经授权行使总经理的全部或部分职权。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董事,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说明相关辞职原因,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不称职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由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可依法解聘其职务。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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