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委托理财,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分别审批、披露、实施和管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应严格遵守《规范运作》的规定。
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披露程序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一)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 委托理财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 委托理财预计产生收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四)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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