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以证券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规模应适度,与公司资产结构相匹配,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条 公司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权限审批
第七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股东会或董事长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不得在审批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
第八条 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内,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额度的,应当对超出
部分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新增额度的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
相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内部管理及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证券投资相关事
项;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证券投资的实际运作情况;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小组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
行过程中,根据市场变化需要调整方案的,应先履行审批程序后再执行。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小组人员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证
券投资情况,并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小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
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应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在必要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交易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由于证券投资交易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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