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和管理,防范因汇率波动产生的风险,强化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
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期权业务、互换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
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和外币
付款的实际情况,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的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或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披露
第九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股东会或董事长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不得在审批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在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授权期限内,前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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