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按照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公司内部审核后,履行暂缓、豁免程序,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3 元。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1.3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6.1.3 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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