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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股份: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及 时 将 相 关 信 息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前款所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包括《上海证券报》等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指定的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为: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证券部负责人。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披露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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