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报送事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在内幕信息披露
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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