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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股份: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
理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内部控制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事项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本制度所称“内审人员”,是指在公司及所属单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司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派驻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专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临时借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机构和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设立的机构。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依照内部审计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
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
实施负责,并保证内部控制相关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 公司战略;

(二) 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 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增值服务
功能。公司所属单位都应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公司审计
部根据需要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以实现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其中涉及董事会或股东会权限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是公司设立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工作执行机构,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 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部在授权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开展监
督和评价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职内审人员不少于 2 人,作为一个
整体应拥有或可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组织授权、人力资源、制度程序、知识技能和其他保证条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转岗至审计部的内审人员半年内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相关的审计事项,以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上应没有利益冲突,存在利益冲突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与他人
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有效的开展。

第十三条 内审人员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
的重大风险事项,如舞弊风险等保持高度警惕并加以防范。

第十四条 内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正直、客观、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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