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制定《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的程序合法、有效;《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因公司监事陈晓远、韦明立、吴晓彤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需对相关议案均回避表决,未能产生有效决议。因此,公司监事会决定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