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5 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参股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重要子公司发生上述可能对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比照本制度相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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