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在经营运作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涉及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关键文字和数字不得出现错漏,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报送登记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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