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前述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投资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在买卖前 3 个交易
日将其买卖本公司股份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确认该买卖公司股份计划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形成同意或者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划交易时间前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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