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关于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ostcode):518048
21-26/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site):www.huashanglawyer.com
目 录
释 义......iii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iv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1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1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1
三、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4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6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回避表决安排......6
六、结论性意见......7
i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拟实施的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ii
释 义
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贵公司、柳药集团 指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及/或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内的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员 指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管理办法》 指《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境内、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且仅为《法律意见书》而言,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勤万信 指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本所经办律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