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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6:24:39 股吧网页版
辰欣药业: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履职和解聘,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1.3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4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1.5 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1.6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1.7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2.1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2.2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六)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现任或拟任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2.3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2.4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2.5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2.6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2.7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2.8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 2.2 条所规定之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2.9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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