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
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股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1.3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1.4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2.1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审慎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3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2.4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2.5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 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3.1 公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牵头职能部门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公司财务
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
3.2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下属子公司;
(四)公司认为需要发展预期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3.3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3.4 申请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向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银行征信报告;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项下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项下的还款能力分析及还款计划;
(六)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资产抵押/质押资料、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若需);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3.5 公司收到申请人的担保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由财务部和各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情况、人员情况进行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同意后上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3.6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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