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进一步完善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理层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经理层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保证总经理充分履行职责,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及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1.2 本工作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1.3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及公司章程的授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是公司行政工作负责人。
1.4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1.5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除总经理外,其余各职位通称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6 总经理决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及具体职责,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1.7 本细则是总经理执行职务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外代表总经理行事时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与职权
2.1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3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2.4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5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2.6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2.7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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