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1.1 为适应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质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1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2.2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2.3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2.1 条、第 2.2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2.4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1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2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3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4.1 战略委员会在决策前,可责成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
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4.2 战略委员会在对前条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4.3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5.1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原因。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5.2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3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5.4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如采用现场会议以外的方式召开会议,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5.5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
5.6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5.7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5.8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5.9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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