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1.1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充分掌握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1.2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1.3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1.4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任职
2.1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2.2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
2.3 审计委员会任期三年,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2.4 因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任、被解任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
低于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2.5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1 公司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2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3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
施;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组织开展各项专项审计工作;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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