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六)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 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
信息;
(二)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三) 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保
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
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
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应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八)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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