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7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9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3
第七章 附则......18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批准《公司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 审议批准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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