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办理担保业务,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出具书面报告。公司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公司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未决诉讼/仲裁案件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