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和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为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严格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审计单位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时,亦可书面要求该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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