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5-056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刘宪武、王希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5〕16 号),现将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刘宪武、王希梁:
经查,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一是公司及原全资子公司沈阳百傲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百傲)资金管理内控存在问题。二是公司采购管理内控存在问题。三是公司合同管理内控存在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7 号--采购业务》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宪武、财务总监王希梁,违反了《治理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决定对刘宪武、王希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充分吸取教
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所涉问题,将积极整改并按时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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