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三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熟悉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五)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要求
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形成是否同意选聘的书面意见。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与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
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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