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障经营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资产安全以及对公司声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范围
第五条 按照社会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治理类
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 大股东之间存在争议、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4. 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5. 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6. 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
1. 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 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 公司经营层可能出现较大的决策、经营失误;
4. 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导致公司经营受到重大影响;5. 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6. 其他事件。
(三)环境类
1. 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 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公共事件等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4. 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5. 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 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 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导;
3. 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 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等事件。
6. 其他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担任组长,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模式;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三)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四)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媒体、报刊等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五)决定并处理突发事件中遇到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做好突发事件的日常督促、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子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持高度敏感,持续监测公司治理与经营、社会环境、公司股价及社会信息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前述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的传递及处置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的预警信息传递的渠道主要有两种,正常情况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子公司的责任人负责向分管副总进行汇报,然后由分管副总协同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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