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以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购买股权、债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
权决策对外投资,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
第四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金融投资包括买卖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期货、衍生品等;
(二)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行为;
(三)权益投资主要指对外股权投资,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设立、投资、增资、股权收购(不含金融投资和委托理财);
(四)法律、法规允许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五条 公司拟实施第四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
部门协同董秘办、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对外投资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