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披露。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
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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