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星德
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
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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