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
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
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需由股东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
准日。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
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
的讨论时间。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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