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1 20:20:15 股吧网页版
宏辉果蔬: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603336 证券简称:宏辉果蔬 公告编号:2025-046

转债代码:113565 转债简称:宏辉转债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中部分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相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事项调整,为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的一致性,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公司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