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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20:20:08 股吧网页版
宏辉果蔬: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二章 选任与解聘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说明理由。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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