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境内外套期保值业务的经营行为和操作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
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期货小组 ”),
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期货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裁、财务部、审计部、业务部门等相关人员, 董事长为期货小组负责人。
第七条 期货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套期保值计划;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经纪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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