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