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 ”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股东会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2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流转程序逐级审批,经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予以付款。同时,财务部应为募集资金的使用建立健全专门的会计档案。
(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能按预期计划使用的,公司必须就实际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根据情况作出决议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公司总裁组织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子公司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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