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任余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并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说明。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五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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