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
理(经理)的工作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以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经理)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
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经理)。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
经理(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经理(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总经理(经理)及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总监、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 总经理(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经理)一人,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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