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的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购买(收购)、出售、置换资产(或股权);
(二)租入或租出资产;
(三)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四)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债权或债务重组。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一年内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情形的,由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公司一年内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情形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至5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至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至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至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至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公司一年内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情形的,由总经理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下,或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第三条至第五条所指的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应按交易前的口径计算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
第七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本制度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均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九条 公司指定财务管理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十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处置资产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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