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将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预告和报告: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预报和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广东迪生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发现下述事项发生时,可直接向下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了解进展情况,索取相关资料,并可就具体问题进行查询;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有义务和责任接受其查询,并按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1、关联交易事项:
(1)第三条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及时预报和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广东迪生力汽配
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及时上报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5、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公司、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预警和报告: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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