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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8:34:25 股吧网页版
迪生力: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以及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电话咨询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接待工作内容与规范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会议等,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议题等。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对接待活动进行备查登记,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第十二条 投资者要求现场来访的,接待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尽快安排。如有多个投资者要求现场来访的,可以统一安排时间接待。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在相关网站、微博发布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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