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4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附属公司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实施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识别关联方,并将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报告公司。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同),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制
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
第八条 对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项,任何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而不论在一般情况下,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同意。
第九条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就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并就其他董事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检查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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