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4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只向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如因现实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相应程序开展,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 被担保对象应当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公司能够对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对象产权不清晰或改制尚未完成;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
(三)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资料;
(四)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尚未偿还或落实有效处置措施;
(五)资产负债率与预期业务发展情况不匹配、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大幅下降
(六)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
(七)不能提供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
(八)公司认为担保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拟提供担保的,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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